拆还是不拆?这是个问题
一时之间,重庆的杨家坪轻轨站旁边,成了海内外都有人关注的焦点——这个水泥森林中的孤岛,在网上甚至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而跟我交换过明信片的朋友可能都会对这个地名感到熟悉——是的,我的确就住在这户人家的附近,每天外出步行不到10分钟就可以看到他,尤其是每次搭乘轻轨的时候,更是能将这个孤岛的全景收入眼底。三年来,人来人往,几乎没有什么人关注到他们的存在,即使是看到了,也不会投以多余的注意力。然而在断水断电断气的情况下,这户人家整整坚持了三年有余,直到《物权法》已被通过的今天,终于得到了如此巨大的舆论注意——这既是一件可喜,也是一件可悲的事情。
从“可喜”的这种意义上来说,坚持这件事虽然是很困难,但也绝不会是完全没有成果的。尤其是用以往中国人逆来顺受的思维来讲,这户人家的举动,已经可以算是一个进步。虽然这在欧洲的两三百年前早就已有先例,但在中国,却可以用“壮举”一词来形容了。我不知道还会不会有“来者”,但至少前面确实没有过“古人”。在这里,我不禁想要老调重弹一下:专横的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立了一座行宫,发现不远处一个磨坊妨碍了观瞻。他找磨坊主多次协商未果,便令人强制拆迁。磨坊主将其告上法院,法院竟判国王侵犯私产,要求赔偿损失并照原貌重建了磨坊。到了威廉二世,磨坊主的儿子因为穷困,要将磨坊卖给王室,威廉二世并不借机抹去让父亲丢脸的史迹,而是赠其金钱,让他将磨坊永久保留,因为它象征着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
但是,从“可悲”的意义上来讲,事情就不太妙了。开发商在率先已经违法的情况下,然后却用“法律”的程序来强制这户人家搬走,这本身就是一个可悲的笑话。因为在这里,司法从来都没有独立过,所以审判也很难公正——“法律”只是“权力”的走狗和工具,他的作用也只能是将扩大自身利益的“权力行为”加以合法化。在“权力”和“法律”的双重重压之下,仅仅是“拆迁”这一类事件,就已经制造了太多的人间悲剧——且先不说此次事件,曾经造成我的blog被迫关闭的“三峡移民事件”也是同类的实例。不过相比“前人们”更加幸运的是,这户人家用他们坚持,等来了国家《物权法》的通过——因为这涉及到了该法律的初步执行,因此也引起了社会舆论和媒体,尤其是海外媒体的注意。但是,寄希望于舆论而不是法律来与“权力”进行对抗,这本身就是本末倒置——虽然无可奈何,却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表现形式。
再说九龙坡区法院下达的“强制拆迁”最终判决——这明显的是官商勾结下的成果。今天23日已经是强制执行开始的日子,但目前来说,对该座孤岛的拆迁依然困难重重,也许我们的“人民政府”最终能够超越这些困难,达到他们最初的目的。不过我认为既然公民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事情并不存在任何过错的话,那么这户人家是否搬迁,也只能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就正如杨威利所说:“所谓的犯罪者,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破坏法律的人,第二种是钻法律漏洞的人,而第三种是为自己的利益制定法律的人”——以上请自行对号入座。
也许会有人用“经济利益”甚至是“公共利益”这种看似“堂而皇之”的理由来指责这户人家的做法。但我认为首先在这件事情当中,我看不到多少“公共利益”的存在,有的只是“商业利益”;其次,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之下,且不论交易公平与否,至少买卖双方都应该是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强买强卖行为”是受到禁止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请别忘记——他们曾经是“全民所有制”的主人(尽管这种“国有制”和“公有制”的本质其实只是“官有制”),他们劳动并且纳税,付出了自己的所有,然后被“买断工龄,劝退”,不对他们曾经所作的贡献进行肯定也就罢了,可是他们剩下仅有的一点,都要被强行夺走——若有人认为这样非常合情合理的话,那我只能认为你的思考回路跟法X斯也没什么区别了;或者说,也许只有当你自己也到了这么一个地步的时候,才会换一种角度去思考这件事情吧。
大概在旁人的眼里,这只是一所破旧不堪的房子,但对于屋主来说,这也许就是他们的全部。
在工地外蹲点的中外记者们:
[转载]德国报纸上的大幅照片(旁边一开始就写:真是太不可思议了!但这是真的。)